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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碰瓷”无处遁形
来源:泉州文明网         发布时间:2020-10-22         责任编辑:黎灵寿 王娇榕

  “碰瓷儿”属北京方言,泛指一些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近年来,“碰瓷”现象时有发生,其性质不文明行为不仅有损个人形象,而且手法隐蔽、性质恶劣,还严重危害了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更是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令人民群众深恶痛绝。

  然而,“碰瓷”作为约定俗成的用语,以往由于没有明确定义,造成法律界限不明确。同时“碰瓷”手法多样,涉及刑法中的多个罪名,在一些案件的定性处理上,各地对法律的理解不同,不仅容易造成分歧,也给打击惩处“碰瓷”违法犯罪工作带来难题。

  这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不仅明确了案件的定性和处罚,突出操作性,也统一了司法标准和尺度,理顺了案件办理流程,有利于公检法机关衔接配合,准确适用法律,规范案件办理,确保快速处理案件,依法严惩犯罪分子。

  强化调查取证,及时查清案件事实真相。让《指导意见》掷地有声,公安机关一方面要强化侦查取证工作,全面提升一线民警发现、应对和处置“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能力。尤其是在接到“碰瓷”案件的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立即指派民警赶到现场,及时制止违法犯罪,妥善保护案发现场,控制行为人。对存在“碰瓷”嫌疑的案件,要加强调查取证,及时查清案件事实真相。另一方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开展立案侦查,通过调取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收集在场证人证言,核查涉案人员、车辆信息等,全面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

  强化立案监督,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惩治。检察机关一方面要要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严惩通过“碰瓷”实施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发现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依法督促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不让犯罪分子为所欲为,肆意进行“碰瓷”违法犯罪,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另一方面要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及时批捕起诉。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各类“碰瓷”案件要及时进行审查,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要依法从快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对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以及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要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制作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递送交公安机关开展相关侦查补证活动。在案件提起公诉后,配合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确保办案质量。

  强化法律运用,让屡“碰瓷”者无处遁形。人民法院一方面要依法严惩“碰瓷”犯罪。在审判工作中,将依据刑法和《指导意见》之规定,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定性,恰当量刑,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另一方面,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不同“碰瓷”行为的特点,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手段、危害后果以及行为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等,体现区别对待,落实宽严相济。具有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另外,还要注意区分“碰瓷”犯罪与普通民事纠纷、行政违法案件的界限,准确适用法律,严格公正司法。特别是对于“碰瓷”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多次“碰瓷”尤其是屡教不改者,以及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真正让屡教不改的“碰瓷”者无处遁形。(朱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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