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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龄不是“免罪金牌”
来源:泉州晚报 发布时间:2024-04-12 责任编辑:林 杰

  不久前发生的邯郸初中生被害案一直牵动人心,近日,检察机关通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核准追诉。

  之所以要确立“最高检核准”的程序,主要是体现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理念。法律专家认为,此案经最高检核准追诉,意味着该案符合追诉的条件,将在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进入由检察院主导的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将以“故意杀人罪”对3个涉案未成年人提起公诉,而未成年人的最高刑罚是无期。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作恶者难逃法律惩处,未成年人也不例外。

  消息一出,许多关注此案的人心头的一块石头暂时落了地。此前,人们对这一悲剧有着极为复杂的情绪,一方面是对被杀害的孩子深感悲切,对受害者家属深怀同情;另一方面,对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残忍手段深感震惊与愤怒,于情于理,认为不应因年龄不满14周岁而让其逃过刑事追责。最高检的决定,无疑是给死者、家属和全社会一个强有力的交代,也进一步彰显了法律惩恶扬善、捍卫公平正义的重要意义。

  毋庸置疑,我们要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但也坚决不纵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还应当看到,刑罚毕竟是事后的惩戒机制,尽管施恶者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是受害者遭受到的身心伤害是无法弥补的,有的受害者甚至失去了最宝贵的生命。“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我们全社会都应该重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这才是真正有意义的事,也才能从源头上,尽量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监护人首当其冲,应履行好教育与管束的义务。根据现有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家长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仅如此,以往的案例警示我们,民事赔偿之外,监护人还可能要接受法院发出的《家庭教育令》,被责令其履行监护义务。

  学校也责无旁贷,要采取措施杜绝校园霸凌。纵观近年来多起恶性未成年犯罪案件,学校对校园霸凌现象缺乏日常管理等情况,常常是悲剧的直接或间接原因。因此,我们需要更加用心负责的学校教育,需要对未成年人有良好的教育手段和充分的心理疏导,需要更有力、更有效的措施和规范。

  当然,杜绝未成年伤害悲剧的发生,工夫还应在社会治理的细微之处。这不仅是事后的惩戒,更应在预防、矫治、程序安排等方面做足功夫。如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建立矫治教育机制,可以设立专门的教育学校,让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共同参与其中。

  法者,“发乎人间,合乎人心”。对待未成年犯罪问题,我们既要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厉打击,也要健全罪错未成年人的分级干预机制,贯彻“预防、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方能体现维护社会公正与秩序的立法初衷。(温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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