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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黄旗”大妈被拘是堂法治教育课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6-11 责任编辑:林婕 黎灵寿
  据官方微博@北京公交警方,针对网传视频“北京一女子在公交车上指责谩骂他人”情况,警方经工作查明,5月27日8时许,闻某珍(女,63岁)在乘坐856路公交车期间,多次使用歧视性语言谩骂他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查获后,闻某珍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改。目前,闻某珍已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6月9日《环球时报》)
  网传视频显示,这位自称肢体残疾的大妈,因为别人没有第一时间给她让座,就大声指责,自称是“正黄旗”,有“通天纹”,言语间歧视外地人。其态度之嚣张,言论之恶劣,令同车乘客感到气愤,也受到网友指责。“什么年代了,居然还有人说自己正黄旗”“这跟北京外地有什么关系”“越表现得睥睨天下人的优越感,就越成了网络笑料”……
  这位大妈盲目的优越感和出言不逊的狂妄,不仅暴露了自身文明素养,也败坏了首都形象。专家指出,地域歧视是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现象,是典型的以偏概全、以少数推论群体的错误认知。显然,这位大妈似乎将这种认知融入了血液,把“正黄旗”“北京人”当成了高贵的身份,以至于在人际关系处理中,便放大了自己的优越感和对他人的傲慢。
  从法律上来讲,目前我国法律对歧视还没有明确界定,反歧视法也一直停留在专家讨论阶段。所以,之前有媒体采访公交集团,相关工作人员回应表示,“目前从法律规范上来说她可能没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但是,当这种自我优越感和对他人的傲慢被放大后,诸如使用歧视性语言谩骂他人,特别是在公共舆论空间,只顾以自我为中心而损害了他人的人格尊严、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那么就可能触犯有关法律法规。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民典法》明确定义:“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正黄旗”大妈被依法行政拘留,是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诚然,地域歧视有着深层的历史原因,难以有效根治。但是,对于哪些话不能说、哪些事不能做,既有道德底线,也有法律红线。因此,每个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都应注意言行的尺度。对于遭受地域歧视的当事人而言,既要勇于向这种行为“说不”,又要学会用法律武器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也须对更多公共领域涉及地域歧视的违法行为“零容忍”。只有通过法律、教育和舆论的一次次死磕,才能治好地域歧视这一“牛皮癣”。(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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