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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需“拴”好法律缰绳
来源:泉州文明网         发布时间:2021-01-27         责任编辑:黎灵寿 王娇榕

  根据今年1月1日施行的《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饲养烈性犬”的规定,泉州市城管局、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就烈性犬、大型犬的认定标准和相关规定,联合公布《关于公布烈性犬品种名录和大型犬标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藏獒、大白熊、德国牧羊犬等53种烈性犬,在城市建成区禁止饲养;犬体高超50厘米、犬体长超75厘米或体重达30公斤的犬只均属大型犬,也在禁养范围。

  狗是人类最早驯服的动物,也是人类忠诚的朋友。这些年来,养狗的家庭越来越多。对于很多爱狗人士来说,狗已经成为重要的家庭成员,狗给他们带来了陪伴、温情和快乐。

  但养狗人士与没有养狗的普通市民之间也一直存在着矛盾。症结在于,一部分养狗人士缺乏公德心:遛狗不拴狗绳;狗随地大小便后不随手清理;把狗带进商场、影剧院等人群密集场所,给害怕狗的普通人带来心理压力……尤其是不少家庭豢养烈性犬,成为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因为跟一些性情温和的犬只相比,烈性犬攻击性强、难以驯化,并且体型庞大难以控制,一旦烈性犬野性发作,就会对周围人的人身和财产带来很大的危险性。近年来,烈性犬伤人事件频频发生,甚至有的烈性犬活活将人咬死。

  养狗人士、爱狗人士必须明确的一个最基本的常识是:人权高于狗权。当二者之间形成不可调和的矛盾时,狗权应该为人权让渡。譬如2009年起开始实行的《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有规定,“携犬乘坐电梯或走楼梯,应避让人流高峰时间,并为犬只戴嘴套,施行笼装、袋装或怀抱”。很多养狗人士就说,我家狗不咬人,难道人流高峰期我家的狗就得避让吗?是的,就是得避让。因为你视为心肝宝贝的狗,有些人就是很畏惧,就是避之不及。一个害怕狗的人的情感,比你家狗的感受更重要。

  因此,有必要为犬只“拴”好法律缰绳,对养狗人士形成强有力的外在约束。狗的问题,本质上是人的问题。狗可以不懂事,人却不可以不文明。对于不文明的养犬行为,要加大对养犬人的行政处罚力度。1月22日,泉州市两例遛狗不牵狗绳的行为首次被各罚100元,对其他养狗的人起到警示作用。如果是犬只造成严重伤人事故,甚至可以追究养犬人的刑事责任。

  为养犬“拴”好法律缰绳,不仅仅是对不文明养犬行为予以惩处,也包括对养狗现象的尊重和理解。因此,各种形式的“禁狗令”,尤其需要讲究精细。

  譬如各地出台的禁养烈性犬的规定里,除了烈性犬的品种外,也对犬只的犬体高、犬体长以及体重做出了规定。这有其合理性,因为大型犬只不仅会给旁人造成心理压力,犬只力气大也不便于控制。但各地标准常常不统一。“严格”的犬体高于35厘米就禁养,“宽松”的高于60厘米就禁养。这次泉州的规定是,犬只站立时前足底到肩部最高点的距离高于50厘米就禁养。

  以高度、长度、体重作为禁养标准,曾遭到质疑。因为一些大中型犬如金毛、拉布拉多、哈士奇、阿拉斯加等性格明显比小型犬温顺许多。它们没有列入禁养犬品种里,可一旦犬体高或者体重超过,也被要求禁养。这些狗可能已经与主人建立深厚的情感,要狗主人放弃也着实有些残酷。

  另外此次《通告》规定,通告发布两个月内,“请在禁养区域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饲养单位和个人自行妥善处理犬只”。从执行层面看,“自行妥善处理”缺乏可操作性,也会让一部分养狗人士不知所措。或许对于大型犬只的管理,比起“一刀切”禁止,进行登记、强制注射狂犬疫苗等,更能获得认同。

  我们期待后续会有更详尽的细则出台,在科学管理的同时,也更具人性温度。(曾于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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