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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守信 缺一不可
来源:泉州文明网 发布时间:2020-06-19 责任编辑:黎灵寿 王娇榕

  该提交的证据为个人账户对账单,开庭前5个月即已形成,总计77页,王某某仅提供了8页。近日,王某某逾期提交证据和多次拒不说明理由的行为,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被石狮法院罚款1万元。无独有偶,丰泽法院近日对一名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赖某罚款1万元。陈某和赖某因民间借贷纠纷打官司,赖某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恶意滥用管辖权异议,违背了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泉州通6月15日报道)

  这些本不该在诉讼中发生的失信行为,严重冲击了法律的权威,相关人员受到惩处实属罪有应得。两个案例都提醒我们,无论如何,在诉讼中主张自身权益时,人们一定要明确诚信与法律一样,是一道无法逾越的底线,需要全体社会人的共同坚守。

  诚信,指待人处事真诚、老实、讲信用,一诺千金等。一般主要是指两个方面:一是指为人处事真诚诚实,尊重事实,实事求是;二是指信守承诺,能够履行跟人约定的事情而取得信任。如果将这种诚信放到法律、法规层面上,那就是需要人人都遵纪守法,而在诉讼过程中,就要遵守诉讼程序和规则。可生活中,偏偏有极少数漠视规则的害群之“马”,除了上述两个案例之外,还存在虚构事实、恶意隐瞒、妨碍执行等不诚信诉讼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浪费司法资源、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还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破坏社会诚信。既然他们不把规则放在“眼”里,自然也要受到法律、法规的惩处,遭受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刑事犯罪的,还将被判处刑罚。

  当前,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成为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里程碑,而诚实信用原则正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人们在经济活动中,本着真诚、真实、恪守信用的原则和精神,以善意的主观意识和行为方式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毫无疑问,构建法治社会,不只要求我们每个人提高自身法律意识,更是考验公众诚信理念的“无形考场”。

  进而言之,诚信是法治的重要原则,而法治又是社会诚信的保障和根基,二者互为表里,不可或缺。在当下“诚信缺失”成为一大社会问题的背景下,打造社会诚信体系,已经成为当务之急。这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推动社会诚信,也有待完善诸如“诚实信用”立法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一方面,司法机关应依法打击各种不诚信行为,如:虚假诉讼、虚假陈述、套路贷、“老赖”等等,向失信等违法现象亮剑。同时,健全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打通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通过完善立法、综合监管体系、评价及联合奖惩体系,推进信用信息查询、使用,从而让诚信成为诚信者的通行证,让失信者因失信行为而处处受限,构建起“失信有成本,不法有代价”的良性机制。

  于个人而言,更应当认识到,诚信既是做人的一条底线,也是现代社会中一笔可贵的无形资产。随着诚信社会与法治社会建设的推进,诚实守信者将在经济活动中拥有一块亮眼的金字招牌,还能在信贷、就业、消费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获得优待。反之,一旦突破诚信的底线,就将背负上一笔沉重的“负资产”,甚至踩到法律红线,付出沉重代价。

  一言以蔽之,守法与守信,缺一不可。(郑运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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