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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暖”权益也需高度关注
来源:泉州文明网 发布时间:2020-01-21 责任编辑:黎灵寿 陈小妮

  岁月静好,是有人负重前行;生活如常,是有人迎寒奋战。眼下,各地“速冻”模式来袭,为了温暖城市的冬天,户外劳动者坚守岗位。高寒环境下,他们工作地点不固定,就餐、饮水、休息等面临着困难。辛勤付出之时,他们期待在防护用品、低温工时、低温津贴等方面的保障更“暖”。(1月20日《工人日报》)

  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从事强度较大的户外劳动,极有可能中暑,严重时会威胁生命。在高寒环境下从事较长时间的户外劳动,也会损害身体健康,不仅容易造成冷冻伤,还会诱发加重心脑血管疾病,“低温比高温更可怕,低温会留下很多毛病,治都治不好。”但是不得不承认,和“高温关怀”比起来,“低温关怀”的存在感还更弱一些。

  根据《低温作业分级》,工作地点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摄氏度的为低温作业。2013年修订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已将“冻伤”列为新增职业病;2015年修订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又将“低温”列为新增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并做好低温环境工作的健康保护。但是,在一些劳动者看来,低温防护装备等“高级”权益,“只有正规大单位才有”。

  同时,在低温劳动环境下,按照《最低工资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低温津贴,但许多劳动者并不知道它的存在。原因主要有两条:一是相对于高温,人们对低温的体感没有那么强烈,由于室内取暖和保暖衣物的存在,低温工作环境往往被忽视。无论在政府部门的红头文件,还是在媒体的关注中,“低温津贴”的重视程度都不及“高温津贴”。二是低温津贴尚无国家标准,一些地方制定的标准各不相同,落实也并不令人满意。

  说到根儿上,“低温关怀”与“高温关怀”在本质上意义相同,都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关心和尊重。劳动者的“暖”权益,也需各方高度关注。一方面,鉴于我国幅员辽阔,南北方冬季气温差别大,国家可以进行低温防护的基本制度设计,再由相关省份进行细化,制定地方性规章制度。在具体内容方面,《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是个很好的范本,低温防护也有必要对低温作业的工作时长、工伤认定、津贴标准、保护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加强宣传和监管,让劳动者的“暖”权益保障得到全社会的普遍认同。

  另一方面,企业要主动在防护用品、低温工时、低温津贴等方面加强保障与落实,社会各界也应给与户外劳动者更多的关怀。如不少地方推动银行、超市、药店、饭店等,为户外劳动者就餐、休息、如厕等提供便利,让他们能进门歇歇脚、取取暖。对普通市民来说,同样可以有所作为。比如,遇到极端天气,视情况点外卖,点了就多一些理解,别为迟到几分钟而斤斤计较,这对顶风冒雪的外卖小哥来说,也是一种体恤和关怀。(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