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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出台《办法》 整治市民交通陋习
来源:泉州文明网 发布时间:2021-01-25 责任编辑:黎灵寿 王娇榕

  《泉州市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2月1日起施行

  驾乘人员都要戴头盔 非机动车道上不逆行

还有不少市民骑电动车出行没有佩戴安全头盔的习惯

  《泉州市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泉州市出台的首部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与市民的生活出行息息相关,其对电动自行车的道路通行条件、生产和销售、登记管理、通行规定、车辆停放、法律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办法》施行之后,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在骑行时应该注意什么?近日,市交警支队相关工作人员对《办法》的一些注意事项进行解读。

  现状统计

  中心市区合标车706942辆 已上牌在旧国标车参照管理

  据了解,《办法》所称中心市区,指丰泽区、鲤城区和洛江区的万安街道。《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据交警部门统计,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全市合标电动车保有量883900辆,中心市区合标电动车706942辆。

  不少市民会提出疑问,符合旧国标(已上绿牌)却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是否适用本《办法》?据交警介绍,为切实有效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基于行政信赖原则,在《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实施之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且已合法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依照本《办法》管理。

  登记管理

  车辆变更应及时办理手续 鼓励车辆所有人购买保险

  《办法》中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灭失、损毁或者因质量原因退车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车辆外形或者最高车速、功率、电压等已登记的技术数据。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保险。购买保险,是行车时的一种保障,万一发生交通事故,可以通过保险来理赔。记者了解到,从2016年7月1日起,中心市区全面实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以来,商家就对售卖电动车的市民免费赠送三年的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市民骑电动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可以报保险理赔。

  记者从几家保险公司处了解到,市民若发现电动车保险过期,可以带上车辆行驶证、身份证到自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续保。

《泉州市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均要佩戴头盔。

  通行规定

  此次施行的《办法》,最受市民关注的就是电动自行车通行规定。《办法》中指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以上,已满16周岁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二)遵守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

  (三)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应当按照本省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四)行驶中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载人载物应当符合规定;

  (五)电动自行车实行右侧通行,不得逆行;有施划非机动车道的,应该在道内行驶;没有施划非机动车道的,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

  (六)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制动、鸣号、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性能要求;

  (七)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同时随车携带电动自行车行驶证;

  (八)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开启转向灯;超车时提前开启左转向灯或者鸣喇叭,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

  (九)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应当与前方和相邻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行驶时应当注意避让行人;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东南早报记者 傅恒 王柏峰 实习生 吴弘宇 通讯员 邵宇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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