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鲤城法院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泉州文明网 发布时间:2021-06-09 责任编辑:林婕 黎灵寿

  鲤城法院法官深入校园开展普法宣传
  6月8日,鲤城法院召开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通报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据悉,近年来,该院坚持“特殊、优先”的司法保护理念,积极探索贴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执方式方法,努力打造司法审判与政府参与、学校协助、家庭支持协同合力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扎实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2018年以来,该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先后获得四个国家级表彰。  
  未婚生子拒付抚养费 法院:非婚生子女享同等权利
  蔡某(女)与王某某相识后产生感情,双方共同生育一子小锦(化名)。经诊断,小锦患有右耳先天畸形疾病,出生后一直由蔡某抚养照顾,她曾多次向王某某讨要孩子的抚养费及医疗费,均遭拒绝。
  无奈之下,蔡某向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小锦年满18周岁止。由于孩子尚未进行右耳矫正手术,蔡某将于治疗后另行主张治疗费用。
  经审理,法院认为,小锦系蔡某与王某某的非婚生子,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考虑到小锦未满一周岁、尚在哺乳期,且自出生后一直由母亲抚养照顾,由蔡某继续抚养为宜。王某某作为生父,虽未直接抚养小锦,仍应负担小锦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法院于是判决王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小锦年满18周岁止,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服判。
  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在法律上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益。
  该案是保护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典型案件。诉讼过程中,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在调解中,王某某提出自己公司已倒闭,没有经济来源。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该院基于保护小锦的合法权益,综合考虑他的年龄、生活情况、生父母各自收入情况及当地生活水平,认为小锦仍由蔡某抚养较为合适,蔡某和王某某作为孩子的生父母,应当承担各自的抚养责任,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与妻分居不付抚养费 法院:婚内抚养义务不得免除
  黄某某与洪某某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子小伟(化名)。黄某某因与洪某某感情不和,于2014年12月搬到外面居住。小伟自2015年1月起一直随洪某某共同生活。
  几年后,小伟以黄某某未支付抚养费为由,向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黄某某支付自2015年1月开始的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该案中,黄某某与洪某某虽尚未离婚,但双方已分居。小伟自2015年起随洪某某共同生活,黄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其自2015年1月起有支付抚养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判决黄某某支付抚养费7.4万元。
  法官介绍,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内抚养费纠纷。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都误认为,只有在离婚时,才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问题。其实不然。父母抚养教育子女,以及子女要求抚养费,与父母的婚姻状况无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自子女出生之日起一直延续至子女成年或能独立生活为止。
  不履行法院判决抢夺抚养权 法院:驳回
  张某某与曾某某(女)经丰泽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子小宇(化名)由曾某某抚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张某某未履行义务,曾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张某某将儿子交给其抚养并支付抚养费。几年后,在法院强制执行下,张某某才将儿子交由曾某某抚养。不过,张某某在一次探视时,又将儿子带走,并向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小宇长期未与曾某某共同生活为由,请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应当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张某某本应当将小宇交由曾某某抚养,却未履行。多年来,小宇与曾某某聚少离多,考虑到其极为年幼,根据其身心特点,在交由曾某某抚养前,其对曾某某存在一定的疏离感,属人之常情,但这并不足以影响母子间血肉相连的亲情,也无证据证明在小宇与母亲短暂相聚的二十几天中,双方有无法融洽相处的情形出现。张某某未能理性妥善地履行义务,反而以婚生子与其母亲疏离为由,不将婚生子交由曾某某抚养,更以此为由,申请变更抚养权,于法有悖,不合情理。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据悉,该院将进一步提升未成年人审判机制的规范化,持续探索“司法+社会”协同共治新模式,拓展丰富多样的法治宣传形式,构建遵循司法规律、切合时代需要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体系。(泉州晚报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杨扬 洪金建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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